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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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莊晴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晴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晴維因詐欺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林逸梅

                   法 官梁淑美

                   法 官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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