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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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7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易儒
具保人辜得權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13年4月22日之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將被告釋放一節,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弟弟155、165至171、175頁)。嗣檢察官就被告所涉詐欺等罪嫌向本院提起公訴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經警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遵期督促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4張、刑事報到明細2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113年12月18日中市警東分偵字第1130036820號檢附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審訴字卷第21、23、29、53、57、59、61、65頁,本院訴字卷第15至20頁)。而被告並無在監在押之情況致不能到庭,亦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審訴字卷第67頁)。綜上情事,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