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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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5號
聲請人 劉玉女
代理人 林俊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賀芳 、 林寶村 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賀芳、林寶村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第一審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7號判決主文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諭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4,662元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是本件第一審裁判已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及分擔比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