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14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宏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中同一筆本金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附表中同一筆本金利息均自民國101年7月5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惟利息計算方式不同。)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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