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14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施宏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中同一筆本金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附表中同一筆本金利息均自民國101年7月5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惟利息計算方式不同。)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