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及附表。
二、本院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世勳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