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小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小上字第四十九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華南名人巷
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吳慧娟~B法官劉以全~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丘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