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家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家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家訴字第二○三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月雪 律師
江鶴鵬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否認子女事件,因被告甲○○為新加坡籍人士,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六條規定,本事件應以婚姻關係消滅時母之夫即被告甲○○之本國法為準據法,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補正新加坡之民法及民事訴訟法有關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應適用之法規(含中譯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李昭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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