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小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游建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6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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