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2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永盛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14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
  訴。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
  人未依上開規定為之,應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
  提出繕本1份。
 ㈡依所補正之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就原判決不利上
  訴人之部分均上訴,則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1,71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645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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