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475號
原 告 新光諾貝爾大樓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文學
訴訟代理人 桂訓模
被 告 詹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七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麗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475號
原 告 新光諾貝爾大樓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文學
訴訟代理人 桂訓模
被 告 詹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上午九
時七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