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104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方仁義
       丁振益
       洪志強
被   告  陳致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六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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