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7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乃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乃元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
重零點伍肆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及更正如下: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項第2行所載「安
非他命1包」應更正為「安非他命2包」。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吳雪華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