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三四三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陸佰零玖萬參仟貳佰玖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陸萬壹仟參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應補繳陸萬零參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官黃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