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5年重上更三字第19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7年2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3月2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23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5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周盈文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