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永聯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萬2,1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