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5年度台上字第334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5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3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3月20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56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蘇隆惠
法官許永煌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