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殯葬管理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0080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嘉義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殯葬管理條例事件,對於民國96年8月29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8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