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3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九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各項時、地,連續竊取各該項下所示之被害人所有之財物。復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各項時、地,連續拾獲各該項下所示之被害人所有之財物,明知係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而仍侵占入己。嗣於竊取附表一編號二被害人丁○○之財物後,為文化中心圖書館館員戊○○發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前開竊盜及侵占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戊○○、乙○○、丁○○、己○○、甲○○指述之情節相符,而己○○之SIM卡、甲○○之背包、口罩、汽車型錄、鑰匙、眼鏡盒等物品,依日常生活經驗,必可認知物主尚有意取回持有,應屬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無訛,此外,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四紙、贓物照片九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及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其先後數次竊盜及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二罪均應依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其所犯前開連續竊盜與連續侵占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身體健壯,本可自食其力,不貪取非分之財,詎仍趁機行竊、侵占拾得之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觀念,及其對被害人財產所造成之損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用手段、所竊財物價值、所生實害、及犯後就部分犯行終能供認無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邱育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得財物│├──┼───────┼────────┼─────┼─────────┤│一│九十三年一月二│臺北縣板橋市 莊敬 │乙○○│GPRS.ULYC│││十日下午二時許│路六十二號文化局││OM手機一支(序號││││附設文化中心圖書││:000000000000000││││館自修室││)(含SIM卡一張││││││,已遭被告丟棄)│├──┼───────┼────────┼─────┼─────────┤│二│九十三年二月四│臺北縣板橋市莊敬│丁○○│背包一只(內有國泰│││日中午十二時二│路六十二號文化局││世華銀行存摺一本、│││十分許│附設文化中心圖書││印章一個、男用涼鞋││││館自修室││一雙)│└──┴───────┴────────┴─────┴─────────┘附表二: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侵占財物│├──┼───────┼────────┼─────┼─────────┤│一│九十三年二月一│臺北縣板橋市莊敬│己○○│SIM卡一張(序號│││日下午二時許│路六十二號文化局││:NKE031G039632)││││附設文化中心附近│││├──┼───────┼────────┼─────┼─────────┤│二│九十三年二月四│臺北縣板橋市莊敬│甲○○│背包一只(內有汽車│││日中午十二時二│路六十二號文化局││型錄一張、口罩一個│││十分許│附設文化中心停車││、鑰匙一串、眼鏡盒││││場內││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