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22號

聲請人 白政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之董事長,該法人捐助章程經修正變更,請准裁定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並檢附民國112年3月31日召開第11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表、新舊捐助章程、新舊章程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及經濟部112年5月5日函文影本各1份為憑,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處分,依法自屬有據。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之第15條修正有關總經理年滿65歲後得否續任之規定,可認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牴觸民法有關法人部分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且經本院詢問其主管機關經濟部函覆略以:就其章程變更無意見等語,是其所為上開變更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林俐

【附表】財團法人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原條文

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本中心得設總經理一人,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任期中年滿六十五歲,須提報董事會同意通過,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總經理任免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之,其薪酬須先經董事會成立之薪資審議小組審議,提董事會通過。任期與董事會同,得連選連任。總經理秉承董事長之命執行本中心之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本中心得設總經理一人,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其任免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同意之,其薪酬須先經董事會成立之薪資審議小組審議,提董事會通過。任期與董事會同,得連選連任。總經理秉承董事長之命執行本中心之各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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