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華城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65號、111年度毒偵字第3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總淨重零點捌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華城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吳華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1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2年4月13日執行完畢釋放,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17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認屬實。

 ㈡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總淨重0.8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永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