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羅美英

黃慧萍

黃聖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3,16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4日本院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及表明上訴理由,於法自有未合。

三、查,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2,1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168元;茲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153,168元及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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