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78號

原告 黃明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就所主張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按原告可分得之利益價額,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有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條文。

三、欲分割之遺產明細請依被繼承人製作如附表(不同被繼承人請各製作一張)。

四、應依所提出之遺產明細自行計算價額,並按原告應繼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可獲利益之價額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繳納裁判費。

五、並請提出國稅局出具之遺產稅證明書,及各遺產項目之證明如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銀行餘額證明等(如已提出者不須重複提出)。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另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分割遺產,原告訴狀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主張分割之具體遺產項目及價額暨相關資料證明及提出與被告人數相同份數之繕本,且未繳納裁判費等,則本院尚難以確定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可獲得之利益為何,亦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等,是原告起訴顯不合程式。爰定期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並依法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附表一:被繼承人(姓名)之遺產明細(說明:如有不同被繼承人請分開製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或金額

價額(請自行估算市價為新臺幣多少元)

分割方法

(例如土地)

(例如:某土地地號,請一筆地號寫一項)

(例如:幾分之幾)

2

(例如存款)

3

4

(以下可增列)

(表格編號可依序增加)

上列全部總價額合計元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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