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6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閻皓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閻皓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閻皓文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4940函核准假釋,因於假釋前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再經法務部於112年5月1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056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