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6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閻皓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閻皓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閻皓文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04940函核准假釋,因於假釋前另犯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再經法務部於112年5月1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056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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