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馬簡字第28號
原 告 吳沂珍
被 告 農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利
被 告 高仙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丁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林德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