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80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煌文 相對人 林吉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7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自己及第三人 林菀芸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52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7月22日起至134年7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①94年7月26日、②94年8月29日、③97年7月25日邀同第三人林菀芸為①②共同借款人、③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5,500,000元、②1,600,000元、③600,000元,詎自101年8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3,711,712元、②934,282元、③266,52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約定書、房屋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1年11月27日雲院通非信決101年度司拍字第180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均於101年11月28日送達相對人林吉彬、第三人林菀芸,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18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後庄││0000-0000│建│220.51│全部│林吉彬所有││0│││││││││││1││││││││││├─┼───┼────┼───┼───┼────────┼─┼──────┼───────┼───────────────┤│0│雲林縣│斗六市│後庄││0000-0000│田│513.86│52000分之5682│林吉彬應有部分5682/52000││0│││││││││││2││││││││││├─┼───┼────┼───┼───┼────────┼─┼──────┼───────┼───────────────┤│0│雲林縣│斗六市│後庄││0000-0000│田│5.03│52000分之5682│林吉彬應有部分5682/52000││0│││││││││││3││││││││││└─┴───┴────┴───┴───┴────────┴─┴──────┴───────┴───────────────┘┌──────────────────────────────────────────────────────────────┐│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80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00910-│斗六市○○段04│雲林縣斗六市保│3層鋼筋混凝土│一層150.48│340.││全部│││0│000│37-0000地號│長路57之10號(│造│二層150.48│96│││││1│││整編後:雲林縣││三層40.00│││││││││斗六市○○○路│││││││││││3段300巷6號)│││││││└─┴───┴───────┴───────┴───────┴─────┴──┴─────────┴──────┴──────┘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