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司調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司調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麗霜李松智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李松智應將坐落彰化縣○○鄉○
○○段○○○○○○○○○○○○號○○鄉○○段○○○號等土地於民國
105年9月5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等語
。經查,本件於107年9月27日由本院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
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是已難期待相對人等實
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
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