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6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紀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紀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陸點零伍公克)沒
收銷毀及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9行後
段應更正為「22日止」。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
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胡原碩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