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調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陽明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靜怡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賴昌宏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建物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足資特定被告賴昌宏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