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司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尚佳 、 林錦材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調解之聲請,其聲明相對人林錦材應將坐落彰化縣○○
鄉○○段○○○○○○○○號土地於民國103年4月14日之買賣登記
予以塗銷,返還登記予相對人謝尚佳名下等語。經查,本件
於107年10月8日由本院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
意願,惟迄未見回覆,是已難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
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