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簡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裕銘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所為之刑
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32歲(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之記載,更正為「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年
籍「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顯係誤寫,在
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前提下,爰予裁定更正為「28
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婉君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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