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6040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二十五條約定合意以台灣新
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