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聲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即聲請程序(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
佰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1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3日
以95年度雄小調815號調解成立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聲請
程序(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訴訟)費用
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世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麗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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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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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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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審調解程序費│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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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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