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勞簡字第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遠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遠翔公主輪)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勞簡字第72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5日下午3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船員定期僱傭契約、高雄市勞資爭議調解記錄
及船員服務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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