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谷晨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375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2月5日下午3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國祥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玖拾肆萬貳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紙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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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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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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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10月15日│3,942,320元│95年12月04日│YX0000000│谷晨建設股│合作金庫銀│
│││││份有限公司│行左營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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