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0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政府採購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度執聲第八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八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於九十四年七月十八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因於緩刑期前之九十二年十二月間另犯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一三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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