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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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972號
原   告  陳湘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高文義王克仁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叁萬零貳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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