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8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維寧 即鴻海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
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733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 國 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 吟 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