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64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朱富鈞 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萬6,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