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小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小字第1098號
原   告  李惠民
一、上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承勛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即10
  1年度司促字第29050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