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勞小字第42號
上 訴 人 環運環保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建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景程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肆佰伍拾柒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