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358號
上 訴 人 林秀圭
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贈
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萬捌仟壹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