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4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柒萬捌仟壹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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