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消債補字第1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志宏 代理人 楊惠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附表: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二、應補正:││①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②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③陳報所經營彩券行名稱、營業地址、營業支出及收入,並提││出相關資料。││④如彩券行非自己經營,應說明就業公司名稱(或雇主姓名)││、地點、每月薪資,並提出相關證明。│├───────────────────────────┤│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母親」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母親」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5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5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每月收入不足支付生活支出時,其生活資金來源?│├───────────────────────────┤│六、關於住居方面:││①住居房屋何人所有,並提出不動產證明文件。││②與何人同住?│├───────────────────────────┤│七、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八、應補正母親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九、提出債務人「本人」、「母親」名下,或債務人本人使用││之所有金融機構(自103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十、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