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住台南縣西港鄉崛子頭十七
號)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柒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金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黃
瓊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