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南簡字第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九
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参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自白⑵被害人 宋玉美 指訴。⑶贓物領據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阮世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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