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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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關於「(內有前
開行動電話一具、新台幣一千五百元)」部分,應更正為「(內有前開行動電話
一具)」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
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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