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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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救字第一號
原 告 大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昆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七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一百零
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