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勞簡字第三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月二十七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