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二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七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十
萬元,約定最近期間內分期清償完畢,惟履經原告催索,被告仍迄未清償,是爰
依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二、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
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借款證及存證信函
為證,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借貸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
示之金額,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本件係依原告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