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小字第九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怡杯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郭文通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